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上市之后,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广大股东负责。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只有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才能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真实的虚假记载、夸大事实诱导投资者的误导性陈述、把与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信息不作公开披露的重大遗漏,都不利于中小投资者正确的投资决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还有时效要求:中期报告必须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天内提交给证监会和交易所,并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年报则须在一年结束后的120天内披露。重要事件应立即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提交报告并予公告。
此外,信息披露还要求责任主体明确。按照《证券法》第63条规定,证券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持续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应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上市之后,应按时公布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及时公布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状况的原因
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的优势是拥有在证券市场上的筹资能力,从而能为其生产经营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在实际工作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并不是绝对不可以变动的。当管理层发现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的全部或部分资金用途,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实施时,有义务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董事会如发现上述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隐瞒事实,而必须尽诚信义务,开会研究拿出方案;同时召集股东大会并提交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提议,由股东大会讨论和做出决议。如果股东大会同意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并向社会如实披露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便可责成经理班子执行。只有经过上述程序,更改募集资金用途才是合法的。
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分析的方法
不论是专业人士还是普通投资者,要具备足够的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我们将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确定对上市公司的综合分析。
1. 根据公开信息分析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负有向社会公众公布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公布年中、年度报告的法定义务。作为普通投资者,应该学会从这些公开信息中摄取有用的资讯,提高投资收益。分析上市公司公开信息的目的,就是通过了解上市公司的过去从而分析上市公司的未来,尽可能选择具有成长性、风险较低的公司,以规避风险,获取较好的投资收益。一般说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其业务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项。选择上市公司的主要依据是它的经营情况和市场表现。
2. 根据几个财务数据指标来分析上市公司成长性
鉴于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是确定不变的经营成果,而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对各种财务项目的时点或时期数作出的判断,即不反映公司停止营业或清算的实际状况,而是反映持续经营过程中的变动状况。因此,对公开的有关财务状况应偏重于动态评估。投资者仅仅重视和追求报告期内是否盈利、盈利的多少是远远不够的。应该根据上市公司的历史、现状来分析它的未来发展情况。
(1) 盈利能力
净资产收益率是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最主要指标,其经济含义是自有资金的投入产出能力。净资产收益率高,表明公司资产运用充分,配置合理,资源利用效益高。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左右,一般可认为盈利能力中等,超过15%则属盈利能力较强。具有成长性的公司,资源配置通常都比较合理,因此净资产获得能力也相对较高。只有盈利能力达到中等以上水平,其成长才是高质量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高的盈利能力是不可靠的,应有所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