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少量公司职工股、内部职工股及转配股上市流通受一定限制外,绝大部分的社会公众股都可以上市流通交易。
A股、B股、H股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的区分。这一区分的主要依据是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
1. A股
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国境内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2. B股
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现阶段B股的投资人,主要是上述几类中的机构投资者。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外或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
3. H股
即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 Kong,取其字首,在港上市外资股就称为H股。
G股、S股
G股是股权分置的产物。所谓G股,就是已经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并恢复交易的股票。因为“股权分置改革”中第一个词“股”的第一个中文拼音字母是G(g),为了和其他股票相区别,所以在这种股票的简称前加上特有的标识——“G”。2006年“十一”以后证监会已经宣布股改基本结束,完全进入后股改时代,先前的G标全部取消,恢复以往的股票名称;而还没有股改的股票前面都加个S标,来表示未股改的股票。沪深证券交易所2006年10月9日起一次性调整有关A股股票的证券简称。其中,1014家G公司取消“G”标记,恢复股改方案实施前的股票简称;其余276家未进行股改或已进行股改但尚未实施的公司,其简称前被冠以“S”标记,以提示投资者。“S”类公司完成股改后,其简称将摘去“S”标记。
ST股和*ST股
1. “ST”股
1998年4月22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和其他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由于“特别处理”的英文是Special treatment(缩写是“ST”),因此这些股票就简称为ST股。上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出现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
① 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② 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
③ 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
2. “*ST”股
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是在原有“特别处理”基础上增加的一种类别的特别处理。其主要措施为在其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股票,其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①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②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③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④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