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并且收入确实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违法行为导致的债务,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等。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有:
(1)夫妻共同举债;
(2)一方举债是为了共同生活的需要;
(3)双方约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案例3
危险的债务
于女士和宋先生于1995年登记结婚,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998年5月于女士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宅,价值43万。1999年2月,宋先生辞去公职,自筹10万元从事经营活动。后因经营规模扩大,宋先生于2000年12月20日以个人名义向朋友董先生借了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为6个月,但未向董先生说明夫妻财产约定情况。2001年6月19日,董先生向宋先生提出还款请求,宋先生因经营不善已无力清偿债务。2002年2月16日,董先生以宋先生和于女士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两被告偿还所欠债务。于女士则以有夫妻财产协议为由予以反驳。
在本案中,于女士应当承担共同债务责任吗?
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方生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财产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约定的财产权利归属各自所有;
(3)债务的性质为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
(4)第三方知道该约定;如果第三方不知道约定的内容,则该约定对第三方不发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方所负的债务,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在本案中,由于宋先生在向朋友董先生借钱时,并未向其说明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应视为第三方不知情,故宋先生和于女士的约定对董先生不发生效力,宋先生和于女士应按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原则进行债务清偿,因此,于女士应当承担共同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