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若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B,那么该投资者理论上可以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B。
所谓融券卖出——通俗地讲,就是做空。即投资者融入证券卖出,以保证金作为抵押,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再以证券归还。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日未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者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投资者融券卖出之后,可以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C,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C。
(三)融资融券的担保品
融资融券的担保品主要包括现金、上证所挂牌交易基金和债券、股票等三类。其中,股票担保品必须满足上市交易满3个月,流通股本不低于2亿股,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等一系列条件。对于实行信用交易的证券范围,《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可以融资买入证券仅限于可充当担保品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可融券卖出证券仅包括在上证所挂牌交易满3个月的ETF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保证金比例方面,融资买入ETF和国债的初始保证金率是125%,维持保证金率是115%;融券卖出ETF的初始保证金率是125%,维持保证金率是115%;融资买入其他证券的初始保证金率是150%,维持保证金率是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