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储的主要职能是:
1?通过三种主要的手段(公开市场操作,规定银行准备金比率,批准各联邦储备银行要求的贴现率)来实现相关货币政策;
2?监督,指导各个联邦储备银行的活动;
3?监管美国本土的银行,以及成员银行在海外的活动和外国银行在美国的活动;
4?批准各联邦储备银行的预算及开支;
5?任命每个联邦储备银行的九名董事中的三名;
6?批准各个联邦储备银行董事会提名的储备银行行长人选;
7?行使作为国家支付系统的权力;
8?负责保护消费信贷的相关法律的实施;
9?依照《汉弗莱·霍金斯法案》(Humphrey Hawkins Act)的规定,每年2月20日及7月20日向国会提交经济与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类似于半年报);
10?通过各种出版物向公众公布联邦储备系统及国家经济运行状况的详细的统计资料,如通过每月一期的联邦储备系统公告(Federal Reserve Bulletin);
11?每年年初向国会提交上一年的年度报告(需接受公众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预算报告(需接受美国审计总局的审计);
12?另外,委员会主席还需定时与美国总统及财政部长召开相关的会议并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并在国际事务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历史上,美国建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正式的中央银行管理货币和银行。1791年建立的第一合众国银行和1816年建立的第二合众国银行也只是曾经履行了部分的中央银行职能。但是,或许是由于政治斗争的缘故,一个正式的中央银行迟迟没有诞生。在这种情况下,美国金融体系危机不断,许多银行倒闭,并伴随着大批企业的破产和经济的全面衰退。同时,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货币供应机构,当时3700多家国民银行都可以发行自己的银行券,也就是各自的货币。货币供应的混乱加深了自身的经济危机。1907年的金融危机最终促成了国会通过调查和立法建立中央银行。1913年12月23日,为了稳定货币这一公共产品,国会通过《联邦储备法》,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储备系统正式成立。
美利坚合众国的产生,是北美13个殖民地“协商”的结果。同样,为了能够让联邦储备系统能够被各方“协商”接受,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案力图建立一个高度分散的体系,使中央银行的“中央”最小化。那时候,联邦储备系统似乎更像是银行家的合作企业,即把那些原先是分散的银行准备金集中起来的机构,而不被视为关注高就业和价格稳定等目标的政府机构。因此,有专家指出,事实上,那个时期的美联储确实是一家注册在特拉华州的私人企业。所有的国民银行都必须作为联邦储备系统的会员银行持有联储的股份,一些州银行业也是联储的会员银行。
宋鸿兵先生在他那本《货币战争》中,提出“美联储是个私人中央银行”的观点,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而米尔顿·弗里德曼在他的那本著名的《货币的祸害——货币史片断》里指出:“联邦储备体系的理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所有这7名成员都需经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同意任命。很明显,这是一个政府机构。”弗里德曼认为:联邦储备体系实际上是一个政府机构,但在名义上却将自己笼罩在私人拥有的地区银行之烟幕中。
我们无法用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的”或是“私人的”来给美联储贴上标签,或许可以理解为一个具有一般国家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业协会”。
因此,美联储的主席,就有奉行与政府意志不一定完全一致的“独立货币政策”的偏好。1987年上任,2006年年初退休的格林斯潘先生就是这样一位美联储的主席。除了在任上多次降息,以刺激经济发展,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以外,对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格林斯潘也不够严格。因为他相信:如果政府监管者介入衍生品市场,并且试图阻止或减轻衍生品市场的损失,那么,投资者就可能会参与一些更冒险的行为,这将引起市场的不稳定。他说:监管者的职能是确定交易的每一方都了解自己的职责以及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2001年的美国经济危机,看似在较短的时期就得到了平息,经济在几年之内又重新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但是,人们当时似乎忘记了,由于美联储在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间的连续13次下调联邦基金利率(该利率从6?5%降至1%的历史最低水平)而带来的房地产业的高涨,是2001年后这一轮美国经济复苏的基础,而这种复苏,事实上是为这次的金融风暴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并终于在2007年—2008年,随着“次贷”危机的爆发而引发了更大的金融海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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