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深交所或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八、异常交易特别停牌制度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证券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统计信息。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公告。异常交易特别停牌制度的停牌及复牌的时间,由深交所决定。
九、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新《交易规则》中界定了下列十三种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十、深交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将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影响的,深交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并对相关交易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作出说明;必要时,深交所还可以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供资料。
对于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可视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以及上报证监会查处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