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册登记
投资者由本人或指定的委托人,通过名册登记代理机构(经批准的交易所会员和境外代理商和托管银行,通称结算会员),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手续。首先由投资者填写登记结算公司统一制作的"投资者开户登记表"。其内容包括:名册登记人员、有效证件号码(商业注册登记号)、国籍(机构注册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然后由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在登记表上加盖签章,并及时将投资者填制的登记表、有效证件和文件的复印件等送达登记结算公司,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登记号码。
(二)开户
客户在办理名册登记时,须选择一家结算会员为其办理
股票结算交收。登记结算公司对B种股票实行中央托管。客户在办妥名册登记后就得到了"股票存管帐户",该帐户记载存放于登记结算公司B股数额及变动情况。与此同时,客户需在选择的证券商处办理开设外汇资金帐户。在上海为美元帐户,在深圳为港币帐户。
(三)委托
委托分为境内委托和境外委托两种。
1、境内委托。个人投资者在境内买卖B种股票时,须提供B种股票帐户本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委托买卖单据,包括股东帐号、股票名称、委托时间、委托买入或卖出的股数、限价及委托有效期。在委托买入时,各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各自核定的标准,严格核实其保证金的额度是否达到要求,以避免承担较大风险。
2、境外委托。投资者可通过境外证券商下达买卖命令,由其通过国际通讯将客户的指令直接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的B种股票交易席位,再由驻场B种股票交易员将委托指令通过终端输入电脑自动对盘系统,电脑在核查发出卖盘指令的投资者没有卖空行为之后,撮合成交。
证券商收到委托后的审查、申报、成交的具体操作基本上与A股相同。 合法权益。
(四)清算交割
B股的清算交割由于涉及境内、境外以及委托管银行,因此程序较为复杂,以上交所的清算交割程序为例,大致有以下六个步骤:
1、登记结算公司于证交所每日交易闭市后,根据证交所提供的成交资料,编制各结算会员当日成交的"结算交收通知书",该通知书于T+0下午4时后送结算会员。T+X日:"T"指证交所的交易日,"X日"指交易后的营业日(上海和美国的工作日)。
2、结算会员接到"结算交收通知书"后,境内经纪商和境外代理商最迟须于T+1日下午3:00之前,托管银行最迟须于T+2日中午12:00之前,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结算交收指令"。
3、登记结算公司将于T+2日下午3:00之前完成所有交收指令的核对,如交收指令核对无误,登记结算公司将据此进行交收;如交收指令核对有误,登记结算公司将及时通知有关的结算会员。
4、买方结算会员须于T+3日中午12:00之前,将应付款项足额汇入登记结算公司在代理银行开立的资金帐户。
5、对卖方结算会员,登记结算公司于T+3下午3:00,根据其"结算交收指令"指定的银行帐号向代理银行发出汇款指令,并同时实施股权变更和股票转移,按卖方客户沽出股票的数量,调整其股权登记和"股票存管帐户"的金额。
6、登记结算公司于交收完成的当日下午5:00之后,向结算会员发出"交收确认书"。同时,按投资者的每笔委托编制"交收凭证",每周向结算会员邮寄一次"交收凭证",投资者可在其结算会员处领取自己的"交收凭证"。
从1993年1月1日起上交所实行T+0日回转交易制度,在该项制度下,投资者可在交易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沽出已买入但未交收的B种股票,但B股的交收期和交收制度仍保持不变。
(来源: http://www.dz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