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包装及反对过度包装的原因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上市后以何种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对于其今后的发展有很大影响。因此,股份公司借上市的机会进行适当的包装,有利于塑造更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然而,有些公司为了多募集资金,在改制和发行过程中,不认真挖掘企业的特点与优势,而是在财务数据上弄虚作假,在文字介绍上哗众取宠,冠之以“这个第一”、“那个之最”等,误导投资者。这种现象就被称为过度包装。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的过度包装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每股收益包装
股票的发行价由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两个因素决定。为了尽可能多地筹集资金,上市公司在承销商的配合下,往往在企业的每股税后利润上大做文章,通过缩股、折股等方式来提高每股盈利。然而,公司的业绩最终是由经营管理来决定的,包装过分,可能勉强支撑一时,但终究会真相暴露,使企业形象一落千丈。
2.行业包装
新股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的股份公司在上市前通过收购其他公司,改变自身的产业属性或募集资金投向的产业属性,以与国家产业政策“相一致”,达到包装上市的目的。
3.盈利预测包装
新股发行或上市时对未来盈利进行预测,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然而,为了给社会公众以绩优的形象,提高公司声誉,有些公司不切实际地提高每股盈利预测;但上市不久免不了露出马脚,使招股书上“言之凿凿”的盈利预测,变成大言不惭的道歉书,给二级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
可见,过度包装实质上是弄虚作假,贻害无穷。过度包装不仅欺骗了投资者,最终也必然影响上市公司的信誉和企业形象。因此,证券监管部门须严格发行审批,坚决反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包装行为,以有效地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
操纵市场行为及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原因
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1月颁布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对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这类行为包括:
① 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② 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③ 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
④ 以自己的不同账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⑤ 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⑥ 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⑦ 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⑧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
⑨ 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使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腐蚀证券市场的健康肌体,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国对操纵市场的行为都是明令禁止的,并均在证券立法中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条款。
禁止操纵市场行为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从严惩处操纵市场行为,对于防止证券市场出现过度投机现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和规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