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指投资者按照法律规定,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由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或融券进行交易。投资者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交易时,必须在证券公司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其余应付证券或价款不足时,由证券公司代垫。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买进(即买空)和融券卖出(即卖空)两类。
目前,我国的法规禁止信用交易。信用交易目前在我国属于透支交易,是一种违规活动,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明文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融券、融资交易,因此,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的“透支协议”及“抵押融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必须注意: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向证券公司要求透支或接受透支;保护好自己的股东账户和托管股票,不向任何人出借自己的股票账户和身份证件。
(4) 认真核对交割单和对账单
目前A股市场采用“T+1”交收制度,即当天买卖,次日交割。投资者应在交易日后一天在证券营业部打印交割单,以核对自己的买卖情况。如投资者发现资金账户里的资金与实有资金存在差异,应立即向证券营业部查询核对,进行交涉。投资者在需要时还可向证券营业部索取对账单,核对以往交易资料;如发现资料有误,投资者可向证券营业部进行查询核对。
(5) 防止股票被盗卖和资金被冒提
投资者股票被第三人盗卖及保证金被冒提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股民的相关证件和交易资料发生泄露,使违法者有机可乘;二是因证券公司管理不严等因素使违法者得以进行盗卖。
为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证券公司应建立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内控制度。而投资者自己也不可掉以轻心,必须在日常投资实践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尤其要注意以下事项:在证券营业部开户时要预留三证(身份证、股东卡、资金卡)复印件和签名样本;细心保管好自己的三证和资金存取单据、股票买卖交割单等所有的原始凭证,以防不慎被人利用;经常查询资金余额和股票托管余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损失;注意交易密码和提款密码的保密,如切忌在办公室大声唱念个人资料;必须与排队等候的客户保持一米的距离,防止自己的姓名、资金账号、账户余额、密码等内容被别人看到;不定期修改密码;逐步采用自助委托等方式,减少柜台委托。
2. 证券结算风险
证券结算的核心,是买卖双方能够按照约定条件足额、及时履行交收责任。因此,证券结算的风险,归根到底表现为交收责任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从形成原因来划分,证券结算的风险有四类: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1) 信用风险
它是因交易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交收责任而造成的,这种无力履行交收责任的原因往往是破产或其他严重财务问题。信用风险可进一步分为本金风险和重置风险。如当一方不足额交收时,另一方有可能收不到或不能全部收到应得证券或价款,造成已交付的价款或证券的损失,这就是本金风险。违约方违约造成交易不能实现,未违约方为购得股票或变现需再次交易,因此可能遭受因市场价格变化不利而带来的损失,这就是重置风险。
例如,甲、乙为交收对手,T日以每股10元的价格成交1万股股票,约定T+1日交收。甲方在T+1日支付了乙方1万股股票,不料,T+l日乙方因出现严重财务问题而破产。经过执法机关处理,后来甲方索回了5万元债款,另5万元就无法追回。甲方因此遭受了乙方不足额交收而带来的5万元损失。除此以外,甲方预期该只股票在T+1日会跌至每股9元,本打算在T+1日收到价款后低价买进,但由于T+1日应收资金未入账,甲方因此又损失了1万元。乙方破产给甲方带来共计6万元的两种损失,其中5万元为本金损失,1万元为重置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