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有效却未使外部股东的股息达到最佳,这种情况的发生有许多原因,下面是最主要的几个原因:
(1)未支付与利润及股东股值相对应的红利。这些红利可以用股票形式或现金形式支付(但一个成长型公司可免除这些限制)。
(2)以相对低利润的方式来运用外部股东的资金。
(3)用股东的投资资金以低价反购公司股票。
(4)仅维持现有公司体制,而由外部股东直接控制内部资产时公司盈利情况将更好。
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应对“外部股东”这个词予以说明。外部股东是指所有人,因此不应该认为由他们中的单个来直接参与及控制公司政策。很显然,每一个公开发行股大于99%的上市公司,拥有发行股的股东即外部股东。内部股持有人很少,但在大部分情况下他们拥有大量的股息。
虽然在某些重要方面,内外部股东拥有相同的股息,其他方面情况就不同了或完全相反。当然,这两个不同群体,都希望股票有大的收益以及大的内部价,但内部股东一般不愿意通过改变管理来提高收益,因为这无疑等于解雇他们。更重要的是,对与外部股东直接相关的两个问题——分红和股票平均市场价,他们将以特殊的眼光来看待。
在投资上处于根本地位的是分红和市场价。它们是外部股东收回他们投资的唯一具体的方式,诚然,收益、经济强大及资产增加这些因素对他们也很重要,但这些只有在立即或最终影响他们的分红和市场价时显得那么重要。这意味着在考虑股东股息时,必须加上时间因子。若股息在几年内减少了,对外部股东来讲,股票价值便甚微。
首先,可以用代数的方式来确定未来收益的现在价值。若投资期很长或不能确定,可以用公式推出“利润”的精确值,例如以付较低的红利(未定)在实际中有一个很大的折扣作为因子来确定现有价值的未来价值。
其次,根据公共持股公司的特性,在投资期间有大量的股票参与流通或所有权转让。当实施降低现有市场价的政策时,表面上看是为了以后价值的增加,却会使卖出股价的人将来要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可能是很大的损失。私下里说,董事会常认为,( http://www.dzb.com.cn收集整理)对于外部股东因对公司没有信心的心理或投机的心理而卖出股票的行为,他们没有必要承担责任。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对于投资公众来说,卖出的一个重要动机是已有一个很好的卖方市场。卖出和买入是一样合法的行为。每个股东不但要在他卖出时有一个公平的市场,而且要有公平的机会去得到一个相对公正的价格,在这一点上,合理的公司政策能给他们提供机会。
为什么内部股东对提供一种合理分红及平均市场价的政策毫无兴趣呢?奇怪的是我们对此知之甚少。内部股东不依靠分红和平均市场价来确定他们持股的价值,它的价值与他们想何时处理股份及是处理股份的做法有关。如果想通过提高红利的方式来确保价值,他们就提高红利;如果确保价值可以通过把股票卖给其他公司或资本重估,或收回不必要的现金资产,或放弃控股的公司,他们就可用其中的任何一种方式。
内部股东从未因过低的市场价而遭受损失,他们有权力调整市场价,想卖时,就改变市场状况以利于他们卖出。同时,在许多方面他们有机会获得收益。例如,在讨价还价时获得更多的股票份额的机会,以较小的估价而少付资产(或未来资产)税,分红付出多时可减少附加税。对他们来说,这仅意味着钱从一个部分转移到另一个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