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证券信用交易是一把“双刃剑”,既要看到它有利的一面,也不可忽视它所隐含的风险因素。不规范的信用交易操作会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证券信用交易的投机性引发的助涨助跌效应会造成股市波动幅度加大,投机气氛更加浓厚。证券信用交易的投机性会创造出虚拟需求,导致银行扩大信用规模。由于证券信用交易引发的虚拟资本增长所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比较复杂,因此不利于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的宏观调控。同时,信用交易的投机性也增加了投资者和券商的风险。因信用交易的杠杆作用,投资者一旦判断失误,将使亏损相应地放大,券商也面临着不能及时收回资金的风险。因融资融券与银行信贷有着紧密的联系,假如控制不好,有可能使大量信贷资金倾斜于股市,并可能引致银行的呆坏账增加。
所以,证券信用交易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交易创新,而是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性变革。
(三)真正推行信用交易制度还需要什么
虽然中国已具备了开展信用交易的有利条件,然而要真正推行信用交易制度,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至少还必须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1.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紧制定证券信用交易和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对有关交易、存管以及结算等方面制定出实施细则。银行监管部门必须尽快制定有关银行提供融资的渠道、方式等管理办法。
2.加强监管协调
证券信用交易涉及到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包括证券市场、货币市场以及保险市场三个市场的互动。在目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需要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
3.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障措施
证券信用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在面向市场推广的时候,首先必须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让投资者在充分认识潜在的风险的同时,树立风险意识,掌握必需的防范和减少风险的知识。同时,积极完善投资者保障措施,比如强化信用交易的公开信息披露、完善司法救济和诉讼保护程序等。
4.建立风险预警与控制体系
信用交易的核心就是风险控制。为了控制风险,境外发达证券市场绝大多数对参与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券商以及用于信用交易的证券进行了资格限制。我们也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定适合的标准。其中,对券商的准入门槛在初始阶段可以设置得高一些,先允许创新试点类券商以及规范类券商开展此项业务,等待条件成熟再逐渐放开。为了防止券商盲目扩大交易量来提高佣金收入的冲动,必须严格控制信用交易的规模,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信用交易业务规模控制体系。必须规范信用交易操作流程,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客户合约托管制度。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信用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另外,必须完善技术体系,建立实时监控的计算机系统,及时控制风险的发生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