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投资记账式国债
提起国债投资,大家一般会选择凭证式国债,因为这种国债是通过银行网点发行,购买方便,利率固定,并且有购买凭证,符合中国人的储蓄习惯。而对于记账式国债,多数人则了解较少,有人说记账式国债看不见摸不着,还得去证券公司开户,手续太麻烦。如今随着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联网,到银行开办“银证通”业务,不用去证券公司便可以非常方便地购买记账式国债。特别是受国家提高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比率等因素影响,债券市场一度资金供应紧张,造成了记账式国债价格的下跌。这对广大投资者来说,记账式国债的投资价值更加显现,所以投资记账式国债正当其时。
记账式国债是以记账形式记录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的一种国债。由于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和交易均为无纸化,所以效率高,交易成本较低。购买记账式国债有以下优势:一是不受发行时间的限制,凭证式国债只能有在发行期内才能购买,而记账式国债可以在正常交易时间内随时购买;二是收益高于凭证式国债,从目前的债市行情来看,投资国债的年收益率多数在3%以上,大大高于储蓄存款和凭证式国债的收益;三是变现灵活,居民购买记账式国债后,如急需用钱,可以随时在交易时间卖出国债,因记账式国债是根据上交所的即时交易价格卖出,所以对投资收益影响不大。
记账式国债按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国债(一年及以下)、中期国债(三至五年)和长期国债(10年以上)三种,广大投资者可以根据利率收益和自己资金的预期使用情况选择不同期限的国债。购买记账式国债最少为1000元面值,即10手(1手为100元面值),超过1000元面值时,必须是1000元面值的倍数。投资者只需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到银行开通具有国债交易功能的“银证通”业务后,在家里使用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系统便可购买和卖出国债,既可避免去银行购买国债的劳顿之苦,在利率较稳定的情况下又能取得高于储蓄和凭证式国债的投资收益。
柜台记账式国债向我们走来
2002年第6期记账式国债于2002年6月6日开始发行。与以往不同的是,该期国债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而是首次由工行、建行等商业银行向广大投资者发售。尽管这期七年期国债年利率仅为2%,明显低于此前发售的一期凭证式国债2.7%的年利率和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但北京、上海等地的投资者依然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发行当日,仅工行北京市分行实际销售总额便达到2亿元,由此也可以看出,看好柜台记账式国债的投资前景,敢于“吃螃蟹”的投资者不在少数。
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特点
柜台记账式国债是在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含电子银行系统)进行认购和交易的一个国债新品种。此前,记账式国债的发行一直被证券交易所“垄断”,而这次柜台记账式国债的推出,商业银行依托其网点众多的优势,必然会为广大投资者购买提供极大的方便。目前,通过银行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国债已经有凭证式、柜台记账式两个品种,但柜台记账式国债又独具以下三个特点:
1.购买更方便。凭证式国债发行一般有固定的发行期,发行结束便只能等待下期国债了,况且凭证式国债受发行数量限制,会因“僧多粥少”,多数投资者常常难以买到;而对于柜台记账式国债来说,投资者即使在发行期内没有买到国债,也可以在发行结束后的正常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柜台随时买卖,在购买时间和数量上一般能保证投资人的需求。
2.变现更合理。凭证式国债发行结束后虽然可以办理提前支取,但由此带来的利息损失往往会困扰投资者:按规定,购买不满半年支取的不计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其利率低于活期储蓄,同时还要缴纳提前支取手续费;而柜台记账式国债开始交易后,投资人可以按银行公布的价格随时买入卖出,并且利息是每年支付一次,日常交易也不再收费,投资者能相对较为合理地实现投资收益。
3.保管更安全。凭证式国债是“实物”国债,购买后如果保管不善会造成遗失或被盗,多张国债凭证更是增加了保管的难度;而柜台记账式国债是无纸化方式发行,以电脑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只需一张小小的磁卡即可轻松实现国债的多次买入和卖出。
个人怎样购买柜台记账式国债
第一步:开立资金结算账户。投资人首先持有效证件到开办柜台国债交易业务的银行网点开立活期存款账户,作为办理柜台国债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并办理与该活期账户配套使用的银行卡,作为客户进行国债资金结算的交易卡。
第二步:办理债券托管账户。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并与银行签订《债券托管协议书》,开立用以记录和管理债券交易业务的债券托管账户。
第三步:买卖柜台记账式国债。填写认购或买入、卖出凭证就可以进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交易,也可办理转托管、非交易过户以及查询账户余额、历史记录等业务。另外,为了及时获取国债的报价等信息,投资人还可以到银行网点或拨打银行服务电话、登录银行网站
集合理财成为合法化的百姓投资渠道
集合理财曾一度成为“非法私募基金”的代名词,2003年5月份被证监会紧急叫停。半年之后的2003年年末,在多方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表明,管理层对券商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做出了认可,集合理财将走出“非法”的阴影,正大光明地成为广大居民的投资理财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