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我通过朋友的公司认购过海南某家股份公司的股份,当时,认购的是这家股份公司的法人股,共3000股(每股1.60元/股),
股票挂在朋友公司的名下,朋友的公司开出了相关证明。
这些年这些法人股的托管、登记、领取股息红利都是在朋友的公司户头上进行的。后来这家股份公司上市了,去年还进行了股改,股改以后,据说这些法人股在一定年限后可以上市,请问我该怎么办?
记得月初我们解答过类似的问题,不同的是前次的读者当初买的法人股现在已拿不出必要的凭证,但今天这位读者却是手续齐全。可以肯定,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也随着一批法人股的解禁,一些当初持有法人股的个人投资者可能都会遇到这类问题,所以,一心仍请宋一欣律师对这位读者的问题进行解答:
在我国证券市场早期,将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分成法人持有的法人股和自然人持有的社会公众股。股份公司上市后,往往发起人法人股、国有法人股是限制流通的,而社会公众股是可以流通的。这种股权分置的情况一直延续到2005年中才有了改变。
当年,许多股份公司设立时,由于种种原因,限制自然人持有国有企业发起人股。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自然人只能以间接的方式持有法人股,即名义上是法人持有,实际上是自然人持有,法人是显名投资者,自然人则是隐名投资者。
对这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今天我们应当以历史的眼光看待,而不能简单地加以否定或认定为无效行为。新修改的《公司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但也并没有否定隐名投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隐名投资并不违法,法律完全应当历史地、客观地尊重存在的事实。
投资者、股东和公司是一个公司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公司法》办理,而显名投资与隐名投资之间则是一个投资合同关系,可以根据《合同法》处理。因此,这位读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所具有的投资证明文件、投资款支付凭证等材料,向你朋友的公司提出,要求其将这些挂在公司名下的法人股卖掉,所得款项归你所有。如果这家公司拒绝,你可以提起确权诉讼。如果该公司已经将这些股份卖掉,而款项又没有转交给你,则该公司对你构成债务,这个时候,你首先要提起确权之诉,然后再提起不当得利款项返还的给付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