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对冲基金的理解也颇为混乱不一,试列举一些最新的研究文献对对冲基金的定义如下。IMF的定义是“对冲基金是私人投资组合,常离岸设立,以充分利用税收和管制的好处”。美国第一家提供对冲基金商业数据的机构Mar/Hedge的定义是 “采取奖励性的佣金(通常占15—25%),并至少满足以下各标准中的一个:基金投资于多种资产;只做多头的基金一定利用杠杆效应;或者基金在其投资组合内运用各种套利技术。”美国另一家对冲基金研究机构HFR将对冲基金概括为:“采取私人投资合伙公司或离岸基金的形式,按业绩提取佣金、运用不同的投资策略。”著名的美国先锋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VHFA的定义是 “采取私人合伙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主要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证券或金融衍生品。”
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在向美国国会就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问题作证时给出了一个对冲基金的间接定义。他说,LTCM是一家对冲基金,或者说是一家通过将客户限定于少数十分老练而富裕个体的组织安排以避开管制,并追求大量金融工具投资和交易运用下的高回报率的共同基金 。
根据以上定义,尤其是格林斯潘的间接定义,我们认为,对冲基金并非 “天外来客”,实质仍不外乎是一种共同基金,只不过组织安排较为特殊,投资者(包括私人和机构)较少,打个形象的比方,它就像是“富人投资俱乐部”,相比之下普通共同基金便是“大众投资俱乐部”。由于对冲基金特殊的组织安排,它得以钻现行法律的空子,不受监管并可不受约束地利用一切金融工具以获取高回报,从而衍化出与普通的共同基金的诸多区别开来。
有人认为,对冲基金的关键是应用杠杆,并投资于衍生工具。但实际上正如IMF所指出的,另外一些投资者也参与对冲基金完全相同的操作,如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自营业务部门持仓、买卖衍生品并以与对冲基金相同的方式变动它们的资产组合。许多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大学捐款参与一些相同的操作并且名列对冲基金的最重要投资者。此外,从一个细分的银行体系中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和债务是它们的资本的好几倍这个意义上看,商业银行也在运用杠杆。
通过对文献的解读,试将对冲基金与一般共同基金作如下对比(表1),从中可清楚地看出对冲基金的特点,进而确切把握究竟什么是对冲基金。
2、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的特征比较
对冲基金 共同基金
投资者人数 严格限制 美国证券法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里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1996年作出新的规定:参与者由100人扩大到了500人。参与者的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价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证券。 无限制 操作 不限制 投资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主要合伙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灵活运用各种投资技术,包括卖空、衍生证券的交易和杠杆 限制 监管 不监管 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曾规定不足100投资者的机构在成立时不需要向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等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并可免于管制的规定。因为投资者对象主要是少数十分老练而富裕的个体,自我保护能力较强。 严格监管 因为投资者是普通大众,许多人缺乏对市场的必要了解,出于避免大众风险、保护弱小者以及保证社会安全的考虑,实行严格监管。